艾利丹尼森标准销售条款和条件(RFID 除外)

1.      协议全文:  所有艾利丹尼森产品或服务订单都受本“销售条件”专门制约,只代表艾利丹尼森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除非艾利丹尼森授权人员书面另行规定。  本文用语“艾利丹尼森”和“客户”还应分别表示和指代“担保方”和“债务人”二词,因为按照《麻萨诸塞联邦普通法》规定,在《统一商法》中使用后两个词语。 如果多为客户按本协议合买产品,则其依此应尽义务也应共同承担,这种情况下“客户”一词也应表示“多位客户”。

2.        总则:  在客户订单确认备忘录或其他文件中,与艾利丹尼森回执中的条款和条件不符或其之外任何条款和条件均不得对艾利丹尼森产生约束力,且不得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特此明确拒绝所有此类条款,而艾利丹尼森按本协议应尽义务则以客户接受艾利丹尼森回执所含条款和条件为明确条件。

3.        价格:  除非另行说明,所有价格均为工厂交货价 (INCOTERMS 2010),且不包括适用于产品销售的任何现今或将来联邦、州、地方或其他税费。  除非客户为艾利丹尼森提供艾利丹尼森和相关税务机构可以接受的有效免税证明,否则任何此类税费均应添加到发票。  除非艾利丹尼森另行通知,否则期货订单应以下单时有效价格计费。  除非另行说明,否则一份订单上的不同产品不可累加获得数量优惠价格。

4.        适用法律:  对本交易适用的法律应为,在本协议签订日期有效的麻萨诸塞联邦法律。

5.        费用:  在客户发生任何欠款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向艾利丹尼森支付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追缴由此产生的任何欠款,而由艾利丹尼森承付的合理律师费。

6.        交付:  除客户所致延迟外,艾利丹尼森应在收到客户订单之日后合理时间内安排发货,而客户确认,在客户收货地不可对发货延迟提出索赔。

7.        信用批准:  所有订单均需通过艾利丹尼森信用部门批准,艾利丹尼森可要求信用等级未获批准的客户在发货或交货前预付部分或全款。

8.        付款条件: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付款条件均为美元现金,应在发票日期之后三十 (30) 天内到期支付全款。  自发票日期起 90 天后,将向未付发票金额加收逾期付款滞纳金,费率为每月最高法定合同价的百分之一点五 (1.5%),将从发票到期日起收取滞纳金。

9.        有限保证:  有关由艾利丹尼森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样品的所有声明、技术信息和建议根据测试均认为可靠,但是并不构成保证或担保。  所有产品和产品样品都是在了解客户独立确定此类产品适合于其目的的情况下销售和提供的。  艾利丹尼森保证产品自发运之日起一年内,不存在材料或工艺方面的缺陷。  如果在保证期内出现任何有悖于这一保证的情况,则在收到相关通知并证实产品存放和使用符合 艾利丹尼森发布的标准后,艾利丹尼森应自行选择维修或向客户发运适用的免费更换产品,来解决此类缺陷问题,但条件是,如果艾利丹尼森确定更换在商业上不可行,艾利丹尼森应向客户给予赔偿,金额不超过产品采购价。  这一有限保证还受其他条件制约,即客户应在发货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向艾利丹尼森通知任何材料或工艺方面的明显缺陷。

这一保证具有排他性,代替任何暗示保证,例如对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使用、不侵犯任何成文或不成文法定知识产权利益(包括任何专利、商标、版权、商业外观、商号和商业机密利益等)的保证或其他质量保证(无论明示还是暗示),但权利担保除外。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过艾利丹尼森官员签字确认,否则任何对前述条件的豁免、更改、添加和修改均为无效。

10.     损害赔偿限制:  对于任何间接、附带或意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丧失使用或生产能力或者损失本金),即使已经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艾利丹尼森也承担任何责任。  因本协议所述或艾利丹尼森向客户所售任何产品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客户行为、疏忽或过失,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疏忽、违反暗示保证或类似索赔,进而使艾利丹尼森不得不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客户均应向艾利丹尼森予以赔偿。 对于按本协议从艾利丹尼森购买的产品,上文“有限保证”所述客户补救完全由客户一概承担。  艾利丹尼森对任何合同或者在其中或由于制造、销售、交付、再销售、安装或使用任何产品而做出的任何有关履约或违约行为(无论是因合同、疏忽、严重侵权或基于任何保证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总负责赔偿额不应超过责任所基于的产品的购买价格。

11.     拒绝发货:  在客户拒绝或无法按照订单条款接受任何发货的情况下,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艾利丹尼森已付运费、快递费、额外处理费及其他所有费用。

12.     不可抗力:  艾利丹尼森 不承担由于事故、火灾、罢工、暴动、民变、叛乱、战争、异议分子、禁运、承运人未履行、无法获取运输工具、政府要求、天災或公敌行为、来自他人的优先订单或者 艾利丹尼森或其供应商产品或市场营销活动限制或 艾利丹尼森不可控的一切其他原因或偶发事故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损坏、延迟、运输计划更改或无法运输的责任。

13.     司法管辖和诉讼地点:  对于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诉讼判决,客户服从麻萨诸塞联邦司法管辖,并同意此类法律诉讼地应在麻萨诸塞州米德尔塞克斯县。

打印贸易惯例

1.     报价:  三十 (30) 天内未接受报价,须经审核。

2.     订单:  除非有向艾利丹尼森补偿损失的条款规定,否则无论是以空头还是书面形式定期下达的订单都不能取消。

3.     改动:  改动代表在原始规格之外另行开展的工作。  此类额外工作应按现行费率收取费用,并应要求提供支持文档。

4.     试印:  试印应随原件一同提交。  应对“主集”进行更正,返回时标有“O.”工作。或“O.,工作。经更正”,并有客户签字。  如果需要修订版试印,必须在返回试印时提出申请。  对于制作过程中未经发现的错误,艾利丹尼森深表遗憾,但如果是按客户确认而印制作品,或以口头方式传达更改,则艾利丹尼森不对错误负责。  如果客户未予指示,拒绝接受试印,未指明更改即返回试印,或指示艾利丹尼森无需提交试印即可继续进行,则艾利丹尼森不对错误负责。

5.     颜色打样:  由于颜色打样与印刷间生产运营之间存在设备、纸张、油墨及其他条件差异,所以颜色打样与成品之间合理色差应构成可接受交货。  艾利丹尼森会应要求以现行费率向客户提供专用油墨和打样纸。

6.     超量或欠量:  不超过订购量 10% 的超量或欠量应构成可接受交货。  在此容差范围内,艾利丹尼森将对实际交货量计费。  如果客户要求保证“不少于”交货,则超量百分比容差必须翻倍。

7.     客户财产:  在艾利丹尼森占用归客户所有的各项财产期间,艾利丹尼森将保留火灾、延展承保、蓄意破坏、恶意损毁和喷淋设备渗漏保险。艾利丹尼森对此类财产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可从此类保险获赔的金额。

8.     电子稿件或图像:  在客户为艾利丹尼森提供数字图像或数据文件的情况下,客户负责保管原文件副本。  对于客户提供的介质意外损坏,或配套输入或最终输入,艾利丹尼森概不负责。 在艾利丹尼森可评估数字输入前,对于艾利丹尼森能否完成以数字格式提交的工作,不做任何宣称或承诺,而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9.     知识产权赔偿:  对于与艾利丹尼森按本协议履行服务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要求、诉讼和程序,客户同意赔偿并使艾利丹尼森免受损害,除非是由艾利丹尼森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所致。  客户保证,要打印的素材不受版权保护,也无需遵守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规定,客户有权打印素材。  客户还承认,素材不必带有版权或其他声明也受版权法保护,没有此类声明不一定确保有权翻印。  客户进一步保证,从用于准备翻印素材的任何材料,删除提及专有权利或利益的任何版权或其他声明。  为支持这些保证,对于在因制作或提供的作品侵犯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诉讼中可能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和律师费,客户同意赔偿并使艾利丹尼森及其任何分包商免受损害。

10.           侵权: 如果发现或指控艾利丹尼森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并且完全是因艾利丹尼森发布的规范而引起此类指控,而不是因客户改编、修改或要求,则艾利丹尼森自行选择对客户承担的唯一责任应为 (1) 为客户获得侵权产品和/或服务使用权,(2) 将侵权产品和/或服务换成不侵权的替代方案,或 (3) 修改侵权产品和/或服务,使其不再侵权。  艾利丹尼森自行决定选择采取 (1)、(2) 或 (3) 措施。   如果艾利丹尼森无法补救侵权索赔,或艾利丹尼森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商业上不可行,则艾利丹尼森应向客户退款,金额为从艾利丹尼森购买的引起此类索赔的产品和/或服务价格。  如果客户将艾利丹尼森产品和/或服务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结合使用,而在其中艾利丹尼森产品和/或服务本身并不侵权,或客户已为此类产品和/或服务提供规范,则上述条款不适用。